《邯郸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鼓励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提高公众参与度,我局起草了《邯郸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邮寄和传真等方式提出宝贵意见。通讯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人民东路340号,邯郸市交通运输局收。电子邮箱:hdjtfz2014@126.com。传真:03106268003。
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5日。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联系人:王颖 联系电话:6268159
附件:邯郸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邯郸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12月15日
邯郸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办法
(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市民短距离出行和公共交通系统换乘接驳需求,优化市场配置资源,鼓励和规范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序发展,推动绿色低碳出行,根据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邯郸市中心城区。
中心城区的规划范围界定:主城区(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峰峰矿区城区、永年区城区、肥乡区城区、冀南新区城区。
第三条 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科学引导、管控风险,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属地管理、总量控制”为基本原则,汇聚政府、社会、企业等多方力量,规范引导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建立统一规范的市场秩序,维护城市良好环境。
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委网信办、市通信发展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等部门和单位制定我市主城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相关细则和标准,并根据建设发展、市民需求情况实行总量控制。中心城区内的其他有关区政府(管委会)结合实际贯彻执行,强化属地管理。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市)政府参照执行。
第四条 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承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服务和管理的主体责任,要科学制定投放计划,做好现场停放秩序管理和车辆运营调度,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和处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投诉;保证网络信息与用户资金安全,管理约束用户行为,及时提供相关共享信息数据,并接受政府的服务监督。
第五条 用户应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城市管理的相关法规及服务协议约定,做到文明用车、安全骑行、规范停放。
运营监管
第六条 成立邯郸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市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相关部门和单位主管负责人担任。市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有关政策,制定我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规范发展意见,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性工作,建立成员单位定期会商机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汇总工作信息,指导、调度、考核成员单位工作进展。
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的政策制定和统筹协调。
第八条 市城管执法局指导主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车辆停放秩序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规划局负责制定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设施规划和适合本地特点的自行车停放区设置技术导则,规范自行车停车点位设置并指导建设。
第十条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运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要求,对运营企业违反市场监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市行政审批局负责运营企业的注册登记工作。
第十二条 市通信发展办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市委网信办负责对有关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网上舆情信息的监测处置。
第十三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协调金融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押金、预付资金专用账户的监管。
第十四条 市公安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道路交通通行管理,并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做好停放秩序的执法管理。
第十五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指导对A级旅游景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范和安全文明骑行、规范停放的宣传教育,通过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平台推送、公益广告、主题教育、志愿者活动等多种方式,引导用户增强诚信和文明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遵守社会公德。
第十七条 市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工作职责,利用“互联网+”思维和信息化技术手段创新管理模式,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加快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活动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八条 有关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做好相关规范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区、停放点位相关设施建设,开展日常监管、动态监测和行政执法工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维护公共安全和交通秩序。
第十九条 中心城区现阶段原则上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中心城区以外的县(市)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的,应当结合城市特点和总体发展规划、公众出行需求、公共资源利用、停车设施承载能力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定位,统筹考虑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城市客运市场发展趋势、发展规模和经济效益,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调查研究、专家咨询、评估论证等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和实施计划,既要科学有序组织,又要维护城市客运行业稳定。
第三章 企业规范运营
第二十条 运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守法经营,公平竞争,无侵害用户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不良记录。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我市进行独立法人企业注册登记。
(三)投放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和装备必须符合国家、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要求,车身设计美观,性能安全;未经批准不得设置商业广告;具备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加装带有车辆卫星定位和智能通信控制模块的智能锁;车辆为人力驱动,不得安装动力驱动装置和儿童座椅。
(四)运营企业必须具备定点停车管理的相关技术能力,确保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指定规划的区域和点位内进行租还。
(五)运营企业必须在我市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和满足车辆维护、保养的场所,合理配备线下服务团队,加强车辆调度、停放和维护管理,确保车辆安全、使用方便、停放有序;每1000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至少配备5名调配维保人员。
第二十一条 运营企业在投放运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之前,应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在邯郸投放运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方案、企业注册信息、内部管理制度文本、与用户的电子协议、运营模式、投入车辆相关信息等书面材料。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运营企业行为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
第二十三条 运营企业要定期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进行检查并做好清洁维护,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和破损车辆处理反应速度,及时淘汰不合格车辆,投入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完好率不低于95%。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行实名制注册、使用,运营企业应针对用户制定安全骑行、规范停放守则,制定文明用车奖惩制度,建立运营企业和用户信用基础数据库,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禁止向12周岁以下儿童提供服务。
第二十五条 运营企业要落实对车辆停放管理的责任,按照市公安等相关部门及主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制定的管理细则和标准,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保证车辆按规划的专用区域和点位规范停放,首尾一致、整齐划一。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并根据停车点位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用户用车、停车需求。
第二十六条 运营企业要通过车辆设计和网络信息平台的技术创新,加强车辆使用管理;推广应用电子地图、电子围栏等先进技术手段,综合采取经济奖惩、记入信用记录等措施,同时将用户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个人征信,规范其文明安全骑行和停车行为,确保车辆按区域和点位停放。
第二十七条 运营企业应为用户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明确事故赔偿机制、流程、标准等。
第二十八条 运营企业应明示计费方式和标准,公布车辆维保、停车秩序、安全管理等服务标准和服务质量承诺,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运营企业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完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保障支付结算安全,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泄露,不得利用服务平台传播违法违规的信息。由此引起的后果,运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运营企业必须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运营企业业务中涉及的支付结算服务,应由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提供,并与其签订协议。运营企业禁止收取任何形式押金。鼓励运营企业采用服务结束后直接收取费用的方式提供服务。采用收取用户预付资金方式提供服务的,预付资金的存管和使用应当符合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运营企业要加强信息报送与共享,及时将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实现相关部门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将运营企业报送的信息、数据用于管理所必需的范围之外。
第三十二条 运营企业收取预付资金的,要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预付资金,设立预付资金专用账户,向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邯郸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履行相关手续,接受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运营企业应当明确预付资金退还条件,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用户单个账号内的预付资金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额度。
第三十三条 运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三十四条 运营企业管理不善、运行不良,严重影响城市管理秩序的,由市城管执法局依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 禁止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在公交车停靠站台、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场所等区域停放,不得妨碍车辆、行人通行和公共安全;禁止挤占公共自行车站点及设施、市政管线和通信检查井(箱)、绿化带等公共设施或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邯郸支行、邯郸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应当严格执行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运营企业应当遵照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第五章 停放区域规划
第三十七条 合理布局慢行交通网络和自行车停车设施,将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积极推进自行车道建设,提高自行车道的网络化和通达性。优化自行车交通组织,完善道路标志标线,纠正占用非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保障自行车通行条件。
第三十八条 免费的非机动车停车位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位可共享使用。
第三十九条 设置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点位或者通过电子围栏等设定的停车位,禁止占用盲道和无障碍设施及机动车停车泊位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交通。
第六章 考核及结果运用
第四十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区政府(管委会)联合对运营企业定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四十一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处理。
第七章 退出机制
第四十二条 运营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
第四十三条 运营企业因自身原因无法继续运营的,必须在终止运营前至少30个工作日书面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并制定合理退出方案,向社会公示,完成足额退还用户押金和预付资金及所有车辆回收等工作后,方可终止运营。
第四十四条 退出的运营企业完成上述工作后,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开立的专用账户,经开户银行核实确认后,予以撤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